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1)苏12民初8号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泰兴市鑫恒手机大卖场、泰兴市鑫圣手机卖场、泰兴市蓝宇通讯器材商店、陈伟、南京市玄武区蒋惠党通讯器材经营部、南京市玄武区许小娃通讯产品经营部、时兰兰、熊红英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各被告对其本案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或致歉信,内容须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如逾期未自动履行的,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发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账户缴纳赔偿款132793元,专门用于公益事业支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主审法官刘艳生、书记员季萍 ;联系电话:0523-86391906、86391902;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2号;邮编:225300。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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