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苏12民初167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12民初167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刘春生,泰州中院行政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86391916。

  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52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件:民事诉状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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